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本文来源:河南省大中专学校联合招生网https://www.hnszzxx.com/ 本文标题: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本文地址:http://xylzg.hnszzxx.com/news/itemid-11896.shtml上一篇:
下一篇: